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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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民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聲字第24號聲請人三星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星ダイヤモンド
工業株式会社)法定代理人 谷端義哲 代理人 朱百強 律師
陳佳菁 律師 楊瑞吉 李儀珊 相對人台灣日研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惠民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