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575號聲請人 楊銘彥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聲請支票共幾張?支票號碼各為何?
二、請確認聲請人正確姓名為何?(「彥」或「彦」)併請提出身分證影本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