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33號原告 林怡憓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
林倪均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張淑真 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