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966號債權人以泰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慶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日富車業有限公司、 曾廉洋 、 王國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台端得向債務人「日富車業有限公司」、「曾廉洋」、「王國丞」共同請求之依據?若無依據,則應分別表明台端得向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各為若干,並更正本件聲明。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