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26號原告 楊宏元 被告 劉文豪 兼法定代理人 林瓊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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