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美足
相 對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美足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
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法
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扶助之證明文件,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