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小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2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家毅
       王慧鈞
被   告  簡李錦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0年3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壹拾玖元,其中新臺幣壹萬
陸仟伍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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