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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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479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長瀬耕一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羽希 (原名: 張尤千黃尤千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原名:張尤千、黃尤千)發支付命令,經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證明係案外人(即原債務人) 張宏智 ,案外人張宏智已於民國102年3月21日死亡,有債權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查案外人張宏智與原配偶已於其死亡前離婚,則該債務本應由其子女繼承,而承受被繼承人張宏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惟查債務人甲○○(原名:張尤千、黃尤千)已拋棄繼承,此有債權人提出之110年12月30日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102年度司繼字第1645號函為憑,是本件債權人之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及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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