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355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蔡建德選任辯護人林言丞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299號,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2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乙○○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罪八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核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原審檢察官依告訴人甲○○之聲請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過輕。被告乙○○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過重云云。
三、經查:原審法院依據被告乙○○於檢察官偵查、原審中之坦承犯行,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所證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影本及被告所書立之商業本票影本7紙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1頁至第23頁),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以合資購買中古車之方式,詐取被害人甲○○,其時間、購買之車款及數量、詐取之金額如附表所示,其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並審酌被告明知其所經營之汽車修理廠及其個人財務周轉不靈,已無資力,竟仍以邀請被害人甲○○合夥買賣投資中古車之詐騙方式,多次向被害人甲○○詐取財物,造成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衡其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與被害人甲○○達成調解,願意賠償被害人甲○○新臺幣431萬元之全部損害,惟尚未履行,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以打零工為業,已婚,尚有未成年子女待其扶養照顧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無違比例原則。被告與檢察官上訴爭執原判決量刑不當,就原審適法範圍裁量權之行使為爭執,核無理由,上訴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沈明倫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游士珺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日期│車款及數量│金額(新│罪名及宣告刑│││││臺幣)││├──┼───────┼────────┼────┼──────────────────┤│一│102年11月19日│ 賓士 C3001輛│90萬元│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二│102年11月21日│ 那智傑 2輛│87萬元│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三│102年11月27日│ 豐田 VIOS6輛│102萬元│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四│102年11月28日│馬自達M31輛│25萬元│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五│102年11月29日│福斯GTI1輛│20萬元│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六│102年11月30日│中華CANTER1輛│35萬元│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七│102年12月1日│日產X-TRAIL1輛│12萬元│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八│102年12月2日│寶馬740LI1輛│60萬元│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合計:43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