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945號上訴人即原告 歐陽群
歐陽偉 歐陽堃 歐陽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歐陽詮 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審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45萬1,9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8,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