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402號原告 陳展明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 律師
許文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4月14日具狀第二次擴張訴之聲明,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擴張聲明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2,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暫先繳納裁判費4,52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643元、220元,尚應補繳1,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訴之聲明部分。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