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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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緝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世豪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有關「附表」之記載,均更正為「起訴書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理由欄內有關「附表」之記載,均係「起訴書附表」之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卓育璇
法官陳冠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豫杰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