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904號上訴人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康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金發 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904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9,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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