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7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7253號聲請人 莊美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游文斌 、 游文進 、 游依錞 、 游典翔 、 游周安妹 、 游瑞珍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提出聲請人莊美瑤、相對人游文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未表明提示日、未撤回對相對人游文進、游依錞、游典翔、游周安妹、游瑞珍之請求,經本院民國109年12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