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5號聲請人 許弘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40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09年4月6日、同年12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予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於109年4月6日準備程序期日,因受命法官無故詢問伊子有無因新冠肺炎疾病採檢為由,遽遭命伊退庭以致無從參與該次準備程序期日,為瞭解該次準備程序開庭內容,自有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必要。至109年12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雖已可見除伊以外之其他上訴人同意變價分割,然卻未見筆錄記載其中過程,自屬疏漏,為此爰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之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尚符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所規定之要件,是其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並非無據,可以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定有明文,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張世聰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