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347號聲請人昇恒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松樺 相對人馬來西亞商全亞洲航空長途運輸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劉小媛 (Lao,SioWun)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為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因相對人為法人,支付命令應向相對人營業址及其法定代理人送達,本院另依職權查詢其法定代理人劉小媛(Lao,SioWun)入出境資料,發現劉小媛(Lao,SioWun)已於民國108年11月4日出境,迄未入境,亦有入出境資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相對人須向國外送達,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