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2號原告 邱顯燿 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0,19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民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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