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撤緩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撤緩字第1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奕鋐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2年度執聲字第1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本院102年度侵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1日以102年度侵訴字第16號(起訴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107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2年,於102年4月15日確定在案。惟甲○○乃於緩刑期前即101年
11月16日、101年12月23日、101年12月24日、101年12月25日故意更犯數次妨害性自主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6月21日以102侵訴字第46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於102年
7月9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
2款所定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應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1日以102年度侵訴字第16號(起訴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107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2年確定在案,然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01年11月16日、101年12月23日、101年12月24日、101年12月25日故意更犯數次妨害性自主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6月21日以102侵訴字第46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於102年7月9日確定,有上揭刑事判決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