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2號聲請人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綺帆 代理人 郭哲華 律師相對人 吳世章 上當事人間101年度存字第894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一年度存字第八九四號擔保提存事件中聲請人提存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貳張(TLB542151、TLB542152)、壹佰萬元肆張(TLB142111、TLB142112、TLB142113、TLB142114)、伍拾萬元壹張(TLB209139),合計柒張共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萬元,及現金新臺幣參萬元,准以面額合計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萬元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新臺幣參萬元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以新臺幣(下同)2,453萬元或同類之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發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在7,359萬元之範圍內實施假扣押,並經聲請人以99年度存字第96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再以100年度存字第874號及101年度存字第894號提存事件變換提存物在案。茲因101年度存字第894號提存書原提存之定期存單已於102年7月16日到期,急須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以面額計2,450萬元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3萬元代之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021號假扣押裁定、99年度存字第96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書、100年度存字第874號、101年度存字第894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書影本各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含99年度司執全字第694號)審閱無誤,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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