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小字第15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15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99年度基小字第1576號原告麗景江山H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玖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命被告給付部分,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玖佰貳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麗景江山H區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分為基隆市○○區○○路○○巷○○○弄○號2樓),依規約每月應繳交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365.元,如未按期繳交,並應加給按年息10%計算之遲延利息。詎被告自民國(下同)97年4月起即未依規約繳交,至99年7月止,共積欠2年4個月之管理費38,220元,加計年息10%之遲延利息3,822元,共計42,042元未付,迭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等情,為此依規約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42,042元及自97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對於:伊為「麗景江山H區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分為基隆市○○區○○路○○巷○○○弄○號2樓),依規約每月應繳交管理費等事實,均無爭執,惟以:伊之專有部分共39坪,依原告管理費收費標準,管理費每坪為25元,伊每月之管理費應為975.元,並非原告所述之1,365.元;又伊自97年4月起至99年7月止均有按月以匯款方式繳交管理費,並無任何積欠情事;此外伊從未與原告簽訂任何契約,原告逕按年息10%計算遲延利息,實不合理等語,資為抗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陳明: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查原告主張:被告為「麗景江山H區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分為基隆市○○區○○路○○巷○○○弄○號2樓),依規約每月應繳交管理費1,365.元等事實,業據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基隆市信義區麗景江山H區管理委員會92年度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記錄」、管理費繳交概況一覽表、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經核屬實,且除每月應繳交之管理費金額外,其餘亦為被告所不爭,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至被告約每月應繳交之管理費究為每坪35元,每月共1,365.元?抑每坪25元,每月共975.元?原告主張係前者,被告認為係後者。經核:依原告提出、被告亦不否認其真正之「基隆市信義區麗景江山H區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度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記錄」所載,應以原告所主張者為是,亦即原則上應以每坪35元計算,如無欠費,則每坪退費10元,即以每坪25元之優惠費率計算。本件被告之專有部分為39坪(此為兩造所不爭,並有登記謄本在卷可稽),以每坪35元計算,每月確為1,365.元,而非975.元。尤其被告一再不依約繳費,必原告聲請調解或起訴請求,始願繳交(但又不付清訴訟費用),依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之決議,自不得享有以每坪25元計算之優惠,其每月應按每坪35元計算,每月應繳1,365.元,始為正確。查被告抗辯:伊自97年4月起至99年7月止均有按月以匯款方式繳交975.元管理費之事實,業據提出「匯款申請單(代收據)」19紙為證(影本附卷,原本發還),經核屬實,且為原告所不爭,故被告每月短付390.元,自97年4月起至99年7月止共28個月,計短付10,920元。
四、次查「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10%計算。」麗景江山H區公寓大廈規約第10條第5項定有明文,此亦有「麗景江山H區公寓大廈規約」影本在卷可稽。故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管理委員會自得請求按年息10%計算之遲延利息。而該規約為經麗景江山H區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通過、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應公告)在案之有效規約,區分所有權人之被告自有遵守之義務;故被告抗辯:伊從未與原告簽訂任何契約,原告逕按年息10%計算遲延利息,實不合理云云,乃故為無理之抗辯,毫不可採。
五、綜上所述,被告為「麗景江山H區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分為基隆市○○區○○路○○巷○○○弄○號2樓),依規約每月應繳交管理費1,365.元,自97年4月起至99年7月止共28個月,應繳38,220元,被告每月僅繳975.元,28個月共27,300元,短繳10,920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管理費10,920元及自每月應繳之翌日(即每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遲延利息(詳如附表所示),自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無依據,應不准許。
六、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命兩造依敗訴之比例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一併確定其數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本件命被告給付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職權宣告之。又被告亦陳明: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經核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一並准許之。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分有理由,一部分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0436條之19第1項、第0436條之20、第0436條之23準用第0436條第2項再準用第0392條第2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三、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附表(99年度基小字第1576號):│├──┬─────┬─────────────┬────┤│編號│本金餘額│計算違約金之起訖日│利率│││(新臺幣)│(中華民國)││├──┼─────┼─────────────┼────┤│1│390元│自97年5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0%│├──┼─────┼─────────────┼────┤│2│390元│自97年6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0%│├──┼─────┼─────────────┼────┤│3│390元│自97年7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0%│├──┼─────┼─────────────┼────┤│4│390元│自97年8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0%│├──┼─────┼─────────────┼────┤│5│390元│自97年9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0%│├──┼─────┼─────────────┼────┤│6│390元│自97年10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0%│├──┼─────┼─────────────┼────┤│7│390元│自97年11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0%│├──┼─────┼─────────────┼────┤│8│390元│自97年12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0%│├──┼─────┼─────────────┼────┤│9│390元│自98年1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0%│├──┼─────┼─────────────┼────┤│10│390元│自98年2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0%│├──┼─────┼─────────────┼────┤│11│390元│自98年3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0%│├──┼─────┼─────────────┼────┤│12│390元│自98年4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0%│├──┼─────┼─────────────┼────┤│13│390元│自98年5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0%│├──┼─────┼─────────────┼────┤│14│390元│自98年6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0%│├──┼─────┼─────────────┼────┤│15│390元│自98年7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0%│├──┼─────┼─────────────┼────┤│16│390元│自98年8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0%│├──┼─────┼─────────────┼────┤│17│390元│自98年9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0%│├──┼─────┼─────────────┼────┤│18│390元│自98年10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0%│├──┼─────┼─────────────┼────┤│19│390元│自98年11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0%│├──┼─────┼─────────────┼────┤│20│390元│自98年12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0%│├──┼─────┼─────────────┼────┤│21│390元│自99年1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0%│├──┼─────┼─────────────┼────┤│22│390元│自99年2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0%│├──┼─────┼─────────────┼────┤│23│390元│自99年3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0%│├──┼─────┼─────────────┼────┤│24│390元│自99年4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0%│├──┼─────┼─────────────┼────┤│25│390元│自99年5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0%│├──┼─────┼─────────────┼────┤│26│390元│自99年6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0%│├──┼─────┼─────────────┼────┤│27│390元│自99年7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0%│├──┼─────┼─────────────┼────┤│28│390元│自99年8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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