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65號原告 劉明山 被告 葉松男 訴訟代理人 張榮 作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08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一)。
二、被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如附件二)。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損害賠償之訴,自應以判決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