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工退休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32號原告 張清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協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楊記水電瓦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71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