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90號債權人廣樂國際有限公司(原名逢欣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莉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宏睫 即旺展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就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標的(二)之部分,分別表明正確金額及利息之利率(緣僅金額新臺幣3818元之部分為票據債權,可依年息百分之六請求利息,另兩張簽單金額共計11306元之部分非票據債權,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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