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上訴人 林中孚
林中彥 林秀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3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其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46,733元(4,673,367+2,336,683+2,336,683),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0,347元,上訴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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