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6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得剛
陳信宏吳凱婷關伊帆張益誠吳芳齡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躍騰 律師
陳怡均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707號、106年度偵字第3460號、106年度偵字第4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得剛、陳信宏、吳凱婷、關伊帆、張益誠、吳芳齡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要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蔡牧容法官邱士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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