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729號
原   告  俞姿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中僅記載:「原告依民事訴訟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訴訟」,並未具體特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及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致本院無從確認審理之範圍
,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補正。爰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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