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479號
上 訴 人 張淵魁
送達代收人 張國權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葛里法五世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
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5,
4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