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14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被移送人柯 泰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以北市警南分刑字第112301031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移送機關警員於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被移送人乙○○以暱稱「JenShengHsu」之帳號,在臉書社團「臺灣職棒棒球門票(讓票、換票、求票)」上,刊登「售12/8亞錦賽中日戰、票須搭配商品」等訊息,公開販售「大巨蛋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之門票1張(下稱系爭門票)。又警員喬裝買家與被移送人乙○○聯繫後,雙方約定以1,500元交易系爭門票(原價為1,000元),並約定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進行交易,而警員於當日發現被移送人乙○○委託被移送人甲○○至現場交易,認被移送人均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行為等語。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明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經查,被移送人乙○○於上揭時、地有轉售系爭門票之事實,為被移送人乙○○於警訊時所自承,惟辯稱:系爭門票原票價為1,000元,加超商取票手續費30元,我原本在社團貼文的用意就是搭配商品一起販售是1,500元,因為當時我在上班沒有看清楚,以為是買家不要商品,所以我照我一開始貼文上販售物品最便宜的600元加一張票,賣1,500元,還降價,…我沒有獲利,因為搭配商品販售還算賠錢…等語;併參以警員與被移送人乙○○之對話紀錄:「(被移送人乙○○):(傳送貼文截圖),搭配一個就好,票原價。…(警員):等等,所以你說的那些商品,是順便賣嗎?國文不太好。(被移送人乙○○):就是一張票搭一個商品這樣,有需要嗎?(警員):一定要配衣服嗎?…如果只要票,你開個價如何?(被移送人乙○○):只要票的話1,500元。(警員):可以。」。衡以被移送人乙○○係以1,030元(包含手續費30元)取得系爭門票,且如搭配被移送人乙○○販售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一同出售,堪認被移送人乙○○以1,500元轉售系爭門票尚屬合理。又有關被移送人甲○○部分,參以被移送人乙○○與被移送人甲○○之對話紀錄:「(被移送人乙○○):泰佑,今天晚上可以幫我面交球票嗎?(被移送人甲○○):什麼球票?時間地點。(被移送人乙○○):時間地點配合你,亞錦賽中日門票,要先幫我取票。(被移送人甲○○):可以啊。(被移送人乙○○):感恩。」,堪認被移送人甲○○僅係受被移送人乙○○之委託,代為交付系爭門票,核與前揭法條規定「購買」後轉售圖利之構成要件不相符合。基上,難認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之構成要件相符,爰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裁定。又被移送人上揭行為既經本院為不罰之諭知,是扣案之系爭門票即無須沒入,附此敘明。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蘇炫綺
附表:
編號
商品
金額(新臺幣)
1
2023假日兒童版球衣130公分
1,200元
2
呂宗霖 簽名球
600元
3
2022假日球衣
1,200元
4
鋼蛋聯名T(XL)
600元
5
粉紅球衣
1,500元
6
白色T(L)
600元
7
黑色長袖T
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