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0759號債權人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承租契約或切結書,惟債權人於民國98年9月7日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僅補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對契約書或切結書部分則稱無法提出,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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