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緝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俊龍選任辯護人蔡岳泰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1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俊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蘇琬能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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