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78號原告 楊献義 被告 黃麗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 楊獻義 」記載,均應更正為「楊献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