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4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謹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而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亦定有明文。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臺抗字第2號判例要旨參照);惟已執行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28號、93年度臺抗字第119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受刑人甲○○因圖利容留猥褻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即本院104年度中簡字第1178號)所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雖業於民國104年9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惟揆諸上揭說明,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得易││││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訴)機關├────────┼────────┤刑處分│備註││號││││年度案號│判決日期│判決確定日期│││├─┼────┼────┼───────┼────┼────────┼────────┼────┼─────┤│1│圖利容留│有期徒刑│104年4月1日起│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易科罰│編號1至2定│││猥褻│4月│至104年4月30日│104年度│104年度中簡字第│104年度中簡字第│金、得易│應執行有期│││││止│偵字第│1178號│1178號│服社會勞│徒刑6月;││││││12227號├────────┼────────┤動│已於104年9│││││││104年7月31日│104年8月24日││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2│圖利容留│有期徒刑│104年4月1日起│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易科罰│編號1至2定│││猥褻│4月│至104年4月30日│104年度│104年度中簡字第│104年度中簡字第│金、得易│應執行有期│││││止│偵字第│1178號│1178號│服社會勞│徒刑6月;││││││12227號├────────┼────────┤動│已於104年9│││││││104年7月31日│104年8月24日││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3│圖利容留│有期徒刑│104年4月30日經│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易科罰││││猥褻│4月│警查獲後某日起│104年度│104年度豐簡字第│104年度豐簡字第│金、得易││││││至104年6月6日│偵字第│371號│371號│服社會勞││││││止│15297號├────────┼────────┤動││││││││104年9月16日│104年10月19日│││└─┴────┴────┴───────┴────┴────────┴────────┴────┴─────┘(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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