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93號原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江冠閔 被告 張登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盈吉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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