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相對人億港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乙○○法定代理人相對人丙○○
丁○○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柒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億港企業有限公司、乙○○、丙○○、丁○○間請求清償借款償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774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47,718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