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47號原告 白欣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本件為適用簡易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立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