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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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對人 黃旭明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選任遺清理人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有非訟事件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關於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條自明。
二、查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之相對人黃旭明生前最後住所處為新北市○○區○○里○○鄰○○路○○○巷○弄○號,此有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據上開管轄分配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家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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