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出具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經查:被告前經檢察官諭知繳納保證金二萬元後,已由具保人繳納在案,並將被告釋放,茲該被告業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執行,顯已逃匿,核該聲請為有理由,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黎錦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尚榮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