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五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拘役,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新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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