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297號債權人 蔡海清 (即 蔡賴素禎 之繼承人)債權人 蔡宏勝 (即蔡賴素禎之繼承人)債權人 蔡海明 (即蔡賴素禎之繼承人)債權人 蔡錦珠 (即蔡賴素禎之繼承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信宏 (原名: 劉榮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就系爭債權債權人各分得新臺幣肆佰萬元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否則應連帶向債務人請求全部之金額,始為適格。
二、提出蔡賴素禎之繼承系統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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