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48號原告甲○○
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 律師
許文華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坤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經法院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委任訴訟代理人蔡欽源律師、許文華律師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年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叁佰陸拾元及委任書,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