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0號原告 林鑾 被告 林南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58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李陸華法官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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