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陳榮哲 律師
高紫棠 律師被告 李宜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1125號,嗣經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筑萱
法官許峻彬法官蕭如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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