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顥天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鼎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曾聲請對被告志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參萬玖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參萬玖仟壹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