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42號聲請人 潘琮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立鈞 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因相對人甲○○尚未成年,不具票據能力,且本件聲請狀未列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鍾孝先 ,相對人顯未經合法代理,本件聲請於法未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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