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91號原告 洪孟童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 律師
邱啟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嘉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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