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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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51號原告 翁佳惠 被告 謝燕玲
永權土地開發有限公司上1人法定代理人 袁宗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李瑞芝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補 字第 951 號裁定(109.06.04)【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訴 字第 186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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