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2150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15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5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英俊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英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英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5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2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5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惠芳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