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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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G○○
宇○○玄○○庚○○D○○地○○共同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
楊林澂 律師 蔡順雄 律師被告卯○○
巳○○午○○辰○○丑○○
(另案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F○○E○○B○○聖鑫興業有限公司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瀛盛金屬有限公司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合峻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丁○被告銡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申○○被告辰榮金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癸○○被告金全福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壬○○被告協翔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己○○被告興惟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振寓有限公司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戌○被告宗揚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子○○被告煇清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宙○○被告酉○○
戊○○○尚承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黃○○被告寅○○
辛○○(即尚億工廠)鼎寶巽公司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天○○被告生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C○○被告連鋐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A○○被告豪奕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未○○被告全鎧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亥○○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蘇揚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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