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0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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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065號
原 告 蔡晏琳
訴訟代理人 蔡思媛
陳思齊
被 告 詹明華
富裕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靖奇
被 告 張鳳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2,430元。惟查,原告於民國103年8月5日提出聲請(
追加求償金額)狀表示除起訴狀所載請求賠償拆除圍牆及修補所
須費用220,500元,另追加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金400,000元,及請
求退還買賣仲介費413,6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1,034,100元(計算式:220500+400000+413600=0000000),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2,430元,本件
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8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