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秩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壢秩字第907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11月10日中警分刑社字第09877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
貳仟元。
扣案之愷他命壹包(驗餘重零點陸玖公克)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民國98年10月18日凌晨2時40分許為警採
集尿液前回溯71小時內某時許(不含到案後至採集尿液前之
期間),在本院所轄之桃園縣境內某處,吸食煙毒或麻醉藥
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1次。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自承有吸食愷他命之行為。
(二)經警於98年10月18日凌晨1時4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
○路與中園路路口盤檢查獲被移送人持有愷他命1包,並
製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3張。
(三)扣案之愷他命1包(含袋毛重0.7公克,鑑驗使用0.01公克
,驗餘重0.69公克),簡速檢測呈K他命陽性反應,復有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11月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1份,檢驗項目Ketamine藥結果判定為陽性。
(四)被移送人於警詢中固自承最近1次施用愷他命是於98年10
月10日凌晨0時許,惟以被移送人於98年10月18日凌晨2時
40分許經警採集其尿液(編號:E-981301號)為檢體之簡
速檢測結果呈K他命陽性反應,復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98年11月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檢驗項目
Ketamine類結果判定為陽性。關於愷他命在人體內代謝檢
測時間,依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5年1月4日管檢
字第0940013654號函所示:「依據本局92年度科技計劃『
新興濫用藥物Ketamine及其共軛代謝物的偵測』之報告
中分析9位以K他命為麻醉劑之開刀患者之尿液,顯示最慢
於50小時檢測不到原態K他命,於71小時檢測不到K他命之
代謝物Nor-Ketamine」。是以,本件被移送人於98年10月
18日凌晨2時40分許所採集之尿液既檢驗出呈愷他命陽性
反應,應可論斷其於為警採集尿液時回溯71小時內某時許
(不含到案後至採集尿液前之期間),有施用愷他命之行
為,並應依此認定本件被移送人之行為時間。
三、上開扣案之愷他命1包係查禁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
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元曜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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